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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2019/04/28 1.4w 阅读 487 点赞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建政秘〔2019〕118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建管局,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进一步保持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平稳发展,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建质函﹝2019﹞572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文件要求,经联合会商,现将蚌埠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责任单位一律从严从快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对记入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在蚌埠市承接和参与新的工程项目并暂停其投标资格,建设单位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停事故项目房地产预售,报请土地招拍挂部门暂停其参与土地招拍挂资格。

三、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及以上的,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申请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启动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依法降低或撤销其资质。

四、对不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不能进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域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其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1年;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3年。

五、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建筑工程项目,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相关责任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1年;发生1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2年或依法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或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1年;发生1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3年。

七、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不力,一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并发通报的),记责任单位以及其项目责任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6个月。

(二)责令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同意,擅自复工的,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1年。监理单位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6个月。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工整改,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继续施工的,可依法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2年。监理单位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1年。

八、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中关键岗位人员的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九、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实体和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形成复核报告,作为记录不良行为依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建管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应急管理局

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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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