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交通重点工程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交规建〔2019〕6号
局属有关单位,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4〕5号)、《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蚌政办〔2014〕21号),市局研究制定了《蚌埠市交通重点工程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28日
蚌埠市交通重点工程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4〕5号)、《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蚌政办〔2014〕21号),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工程标后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切实解决标后各合同方履约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交通重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受理建设单位发现的有关工程项目中的违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标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备案情况;
(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况;
(三)工程变更情况;
(四)施工、监理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标后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检查中标单位主要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督促中标单位主要人员认真履职,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记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抄送市交通质监局。
第七条 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蚌交规建〔2017〕89号)要求,自签订书面合同15日内,将合同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八条 工程分包管理。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应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且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九条 严厉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是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约情况,发现施工、监理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时,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做好相应处理。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走向不正常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流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人员账户。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检测单位发生相关的违规行为,按照行业管理职责,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质监局报告。
第十条 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工程变更根据造价变化情况,按照《蚌埠市交通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蚌交规建〔2018〕5号)要求办理相关备案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人员变更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在合同约定中明确中标单位主要人员变更的违约条款并严格执行,施工和监理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一)因身体原因(持有市以上医院证明)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符合以上条件确需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抄送市交通质监局;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抄送市交通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将在网站上对人员变更情况进行公告。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标准,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30%。
第十二条 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合同制、工资按月发放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法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交通重点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不出现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三条 规范保证金管理。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收取、退还履约、质量等保证金。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年度企业信用评价:
(一)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三)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主要管理、主要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履行人员变更备案手续的;
(四)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蚌埠市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蚌交规建〔2011〕45号)、《蚌埠市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蚌交规建〔2014〕35号)、《关于印发蚌埠市交通重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变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蚌交规建〔2015〕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