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蚌发改价管〔2018〕358号
市区各相关单位,各县(区)发改委、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1、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依法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机场、码头、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的停车场、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2、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和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3、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住建委《关于印发<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价〔2014〕37号)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蚌发改价管〔2015〕373号)规定执行。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法定定价程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
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对不同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收费。
四、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蚌政秘〔2016〕133号)规定,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
一类地段收费标准:开始计费的第一个小时,小型车3元/辆、后续每小时加收1元。
二类地段收费标准:开始计费的第一个小时,小型车2元/小时、后续每小时加收1元。
五、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1、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综合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检查力度,对擅自制定或超出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的、违反明码标价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