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上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8〕53号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淮上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淮上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责任落实,有效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秘〔2018〕126号)和《中共蚌埠市淮上区委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及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镇政府、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社区、园区”)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区安委会或区安委办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市驻区单位(以下简称“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开展约谈,参照本办法对各镇、社区、园区负责人的约谈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本辖区或所在行业领域发生社会面影响较大(虽无人员伤亡)事故、事故级别属较大及以上事故或由省、市政府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因未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区安委会主任约谈有关镇、社区、园区或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发生一般事故且镇(社区、园区)负有责任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负有责任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或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约谈有关镇、社区、园区或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一般事故的;
(二)6个月内发生2起重伤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发生未导致人员死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
(四)上级安委会(或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对所属辖区、所在行业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六)对典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执法措施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八)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九)不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信访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一)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或后果扩大的;
(十二)故意隐瞒、迟报、漏报事故的;
(十三)未按上级部门或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要求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十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
(十三)由上级部门或巡查、督查、督导组提出应当约谈的;
(十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开展约谈时,可视情要求有关企业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
不同镇、社区、园区或区直单位发生同一类型事故,或存在同一类型问题,符合被约谈条件时,可以一并进行约谈。
第十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
第十一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视情邀请区纪检监察、组织、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约谈。
第十二条约谈主要内容:
(一)对发生事故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二)对未完成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对未按要求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约谈:重点约谈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四)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第十三条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进行;
(二)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约谈,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结束后15日内进行;
(三)对未按要求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
(四)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约谈,在属于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五)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隐瞒、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核实后10日内进行。
第十四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五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工作会议上向领导班子通报被约谈情况;
(二)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区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镇、社区、园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淮上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蚌淮安〔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