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水利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蚌水基〔2018〕45号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促进市场主体自觉规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现将《蚌埠市水利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水利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暂行)
为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建立水利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度,提高水利建设领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条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经省水利厅评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二)连续五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获得水利部门厅、部级荣誉或奖项的;
(四)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五)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三条对守信“红名单”市场主体的联合激励措施:
(一)对列入守信“红名单”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权。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在资格审查和评标中赋予不同的分值权重。评标得分相同时,优先考虑守信“红名单”市场主体中标。邀请招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列入守信“红名单”市场主体参与投标。直接发包时,优先考虑守信“红名单”市场主体。
(二)对列入守信“红名单”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予以优先办理、简化审核程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适当简化监督程序、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市场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开辟绿色通道,直接列入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红名单”,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第四条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利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被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列为的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五条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涂改、倒卖、出借、出租、伪造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非法转让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对水利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被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列为的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六条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禁止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货物和服务发包给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失信“黑名单”修复和退出
(一)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对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进行审核认定,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并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失信 “黑名单”市场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如在抗洪抢险救灾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由失信市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提出列入黑名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报市水利局同意后,可以提前撤出黑名单,但是黑名单有效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三)蚌埠市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由市水利局统一发布,有效期限为一年。市场主体在处罚期及黑名单有效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行为的,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撤出黑名单。
(四)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可以由原认定部门撤销。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履职履约。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建设管理、行政审批、招标采购、评级评优等各项工作中,应按本办法规定查询红黑名单记录,并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蚌埠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