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银龄安康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蚌埠市银龄安康行动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银龄安康行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老龄办〔2016〕10号)》、《十三五”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皖政办〔2017〕61号)》、《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74号)》等政策要求,结合近几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银龄安康行动”)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
第四条工作目标:推进落实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正确认识意外伤害保险,逐步实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
第二章实施内容
第五条参保人群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原则上不设年龄上限。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但不应低于50周岁。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应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产品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约定。
第七条缴费及赔付标准
个人参保每人每份50元(每人最多可购买两份);城乡“三无”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份40元。保险期限为1年,意外伤害保额15000元/人,意外医疗保额6000元/人。
第八条承保方式
(一)城乡“三无”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由县、区政府统一购买。
(二)单位或集体投保。各级卫生健康委在收到单位或集体购买申请时,会同中国人寿驻点服务专员将购买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收集,由中国人寿各县、区支公司及时进行承保服务。
(三)个人自愿投保。个人购买保险时,可直接到村(居)进行登记备案,填写个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会同中国人寿服务专员汇总后报乡镇(街道)卫健办,由中国人寿各县、区支公司及时进行承保服务
第九条生效日期
单位或集体投保时,生效日期为保费到账次日。个人投保时,每月1-15日期间交费投保的老年人,生效日期从当月1日起生效;16日至本月底期间交费投保的老年人,生效日期从本月16日起生效。(注:在承保指定生效日期时,各级卫生健康委和中国人寿各县、区支公司要按照投保人员信息表上登记日期严格把控,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第十条资金筹集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市本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给予市辖区补助。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工作要求
(一)政策鼓励。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扩大政府统保范围;鼓励承保保险公司加大保险缴费优惠力度,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
(二)社会支持。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推动和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服务。承保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法律法规,恪守投保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不断优化保险产品设计,统筹配置资金,降低运营成本,力求保险责任范围更加全面、投保费用更加优惠、理赔服务更加便捷。
(四)规范运作。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捐赠人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保险凭证要及时发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五)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手段和城乡社区等各类宣传平台,面向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广泛宣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资金来源和投保流程等主要内容,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保险产品的宣传推介,帮助老年人形成正确认识,确保投保老年人了解自身权责。
(六)总结表彰。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单位每年召开一次“银龄安康行动”总结表彰会议。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要会同中国人寿各分支机构定期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