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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蚌埠市民政局 蚌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在社区居委会下设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2019/08/14 2.1k 阅读 479 点赞

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

蚌埠市民政局  蚌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社区居委会下设环境与物业管理

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蚌民〔2019〕166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物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发〔2018〕30号)、《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蚌发〔2018〕33号),以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物业管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2019〕3号)有关要求,加快推动社区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落地见效,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基层党建贯穿基层治理、保障基层治理、引领基层治理,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自治中领导、组织、发动群众的作用,强化社区党组织对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构建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多元参与机制,形成物业服务管理多级联动、齐抓共管良好局面,提升社区人居环境品质和宜居生活品质,实现共建家园、共治社区、共享成果。

 二、组织建设

 (一)人员设置。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上党员人数应超过半数,应覆盖辖区所有住宅小区。主任可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社区物业工作人员或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担任,鼓励辖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民警、居民代表、协商议事会成员、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党员干部参选。

 (二)推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2.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群众公认的本社区常住居民;

    3.具备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熟悉社区情况,热心社区公益事业;

    4.遵守小区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中任职或无其他利害关系的;

    6.同等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员优先,具有法律、财务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方面的人员优先。

 (三)设立程序。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应由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经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社区居委会发布通知,公开征集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区“两委”按推选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并拟定初步人选;

    2.召开社区“两委”成员会议,提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及组成人员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职责和推选的人员名单等),并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经审核通过的方案中,拟定的初步人员名单需在社区及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审议;

    4.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涵盖所有物业管理区域,由到会人数过半数表决通过设立方案和人员名单;

5.将居民(代表)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社区居委会在完成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后,及时建立配套的工作机制,并自选举结束30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制度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管理机制。社区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社区“两委”指导下工作,与社区“两委”同步换届,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若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是该社区常住居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委员资格按有关规定自行终止,应尽快按照原产生办法补选新的委员。

 三、主要工作职责

    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社区治理的政策法规,规范社区环境秩序,引导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社区各项活动,树立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意识;

    (二)协助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两委”深入发动业主做好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档案;

    (三)协助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两委”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搭建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平台,对业主(住户)反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物业服务机构落实整改;

    (四)协助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两委”做好物业服务机构、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投诉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五)协助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两委”监督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六)协助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两委”加强对老旧小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等无物业服务机构的自治管理区域的指导监督;

    (七)协助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两委”宣传引导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居民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社区文明公约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平时收集、反映辖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工作问题,定期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制度

    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导社区居委会制定其下属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章程、明确其组织设置、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运行机制、管理监督等事项。

    (一)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检查重点包括物业设施设备使用与维护、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资料档案建设等。通过社区网格员的入户调查,电话问询、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了解,及时掌握各方情况及矛盾纠纷状况,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会议制度。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不定期召开例会,可结合社区工作协商会议研究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辖区内业主委员会交流沟通会和一次物业联席会。辖区内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代表等小区组织机构应作为物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建立测评制度。参与做好本社区物业服务有关满意度测评工作,对物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水平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将测评结果作为物业服务机构招投标和信用管理的重要评价因素。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小区公示栏或者采取其他公开方式及时向社区居民公示巡视检查、重要会议决议、矛盾纠纷调解和组织培训等重要工作情况,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和运行提供必要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和经费;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人员,可给予通报表扬或适度奖励;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杜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运行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各县(区)组织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物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民政部门协助做好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推选的指导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运行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指导和监管职责;社区“两委”要加强对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全市所有社区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工作。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住建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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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