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蚌埠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商外〔2019〕80号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关于2019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修订完善后的《蚌埠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
2019年7月23日
蚌埠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财企〔2015〕334号)和《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6〕429号)、《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关于2019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19〕1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市区企业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安排;县域企业所需资金由各县财政部门安排,开拓资金均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商务外事局和市财政局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市商务外事局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市财政局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外事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地工商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法人;
2.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国际化经营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市或行业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第七条 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
第八条 开拓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企业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开拓资金支持;已享受其他政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开拓资金。
第九条 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且实际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团体或企业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对企业参加的境外展会,单个展会原则上给予不超过两个标准展位(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用、不超过2位参展人员展会期间(指展会天数加上布展2天、撤展1天)的国际机票、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宿、公杂等费用,以及大型展品(单位体积1立方米且重量1吨以上)的境外运杂费70%补贴。对团体项目,给予1位参展人员费用或1个标准展位费用不超过70%补贴。企业参加多个展会的,每个企业境外展项目年度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及其他产品认证所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的70%。各类产品认证每个项目一般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彩电、冰箱、车辆、大型工程及成套设备等产品认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申报多个产品认证项目的,每个企业产品认证项目年度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进行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及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的7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申报多个体系认证项目的,每个企业体系认证项目年度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按商标注册费用的7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申报多个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的,每个企业境外商标项目年度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企业进行境外专利申请的代理费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境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的7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申报多个境外专利申请项目的,每个企业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年度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事项:
1.企业参加的各类境外展会;
2.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3.资金使用效果好,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的企业;
4.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
对于开拓资金优先支持方向以外的事项,适当下调资金支持比例。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尚未发生进出口实绩的待孵企业申报开拓资金项目的,首年给予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70%的补贴(补贴上限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次年如仍无进出口实绩的,则给予不超过50%补贴;第三年如仍无进出口实绩的,则给予不超过20%补贴;第四年如仍无进出口实绩且继续申报开拓资金项目的,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照项目年度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企业项目及团体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要在商务部设立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站上登记注册,并将加盖企业(单位)印章的相关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方可申报开拓资金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毕且相关资料齐全的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拓资金网站上申请项目补助资金。企业填报内容应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项目资金补助时,须将下列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分别提交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1.《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开拓资金网站上直接输出打印,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2.项目活动及实际费用支出相关合法凭证。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确认书)、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登机牌、国际机票及发票、护照及签证、出入境记录页、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认证单位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合法凭证。相关资料须全部加盖单位印章。是外文的应附翻译件。
3.企业须按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以便核查。
4.企业保证所提交的项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书,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项目申报补助金额,并将补助企业项目、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后15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开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每年度对中小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开拓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该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资格,并在5年内取消企业(单位)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外事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