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在蚌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蚌人社发〔201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在蚌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蚌政办〔2018〕11号)精神,现将《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在蚌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蚌埠市教育局
蚌埠市科技局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国土局
蚌埠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蚌埠市人才办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在蚌就业创业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在蚌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蚌政办〔2018〕11号)精神,现就有关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购房补助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购房补助范围主要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相关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驻蚌科研院所)。
购房补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2018年以来首次在蚌就业,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
(二)补助条件
符合上述范围对象的,申请购房补助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2. 高校毕业生除申报本政策新购的首套自住商品房外,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且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曾有出售、赠与及房产析产等房屋交易行为或相关情况发生,均不列入首套住房范围。
3. 高校毕业生必须为房屋所有权(含共有产权)人,以《不动产权证》为准。
(三)补助标准
本科生给予2万元购房补助;
硕士研究生给予4万元购房补助;
博士研究生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
对新引进紧缺专业的海外知名高校博士研究生,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购房补助申请表》(附件1);
2.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五)申报流程
高校毕业生本人填写《高校毕业生购房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企业转发给个人,用于高校毕业生购房补助。
(六)责任单位
市人才办,联系电话:3121239
二、就业补助
(一)补助对象
2018年以来首次在蚌就业,与我市市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连续三年,每月按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10%的标准给予工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附件2);
2.《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附件3);
3.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四)申报流程
高校毕业生所在企业集中向税收所属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核申请人学历、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并报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后,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与区级资金合并后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所在企业,企业一次性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五)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联系电话:2060125
三、助学贷款代偿
(一)代偿对象
在我市市区各类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或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一年后仍继续留在本市市区就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代偿标准
对其助学贷款尚未偿还部分,每年根据还款计划予以全额代偿。
(三)申报材料
1.《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4);
2.助学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尚未还款金额的有效凭证和还款协议;
3. 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录批文或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一次申报代偿时,需提交上述所有材料,以后每年申报,只需提供《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即可。
(四)办理流程
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市区稳定就业1年后,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将代偿资金直接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五)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联系电话:2051699
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专项能力证书)、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
2.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证(或毕业证)及其他学制证明原件;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原件。
(四)申报流程
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根据取得证书人数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公共实训基地。
(五)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联系电话:2043172
五、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补助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众创空间等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面向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定向培养,根据培训后当年到我市企业稳定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2.《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培训补助申报表》(附件6);
3.《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7);
4. 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与我市企业签订的定向培养协议;
5.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四)申报流程
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并报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后,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与区级资金合并后拨付至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五)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联系电话:2060125
六、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中除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外,其他各项政策每年5月份集中受理申报。
(二)按照市政府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全面精简申报材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等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三)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在职学历进修补贴仍按照市人才办《推进人才特区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申报认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