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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2018/11/06 4.7k 阅读 295 点赞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蚌政办〔201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健康发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坚持动态调整政府权责清单。严格执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蚌埠市市级权责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蚌政秘〔2018〕115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深入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到2019年11月底前,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材料减少60%以上。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审批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工商质监局、市“四最”办,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

2.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8〕28号),进一步简化我市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企业设立登记1日办结,公章刻制0.5日办结、银行开户2日办结、申领发票0.5日办结,合并3日办结)。(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四最”办)

3.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动态调整《蚌埠市涉企收费清单》,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探索推进入园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地产企业除外),相关手续由开发区全程代理。落实《关于印发蚌埠市网上“中介超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发改价管〔2018〕322号),探索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推动形成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降低企业第三方服务费用。积极探索建立全市开发区区域评价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防洪影响、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安全预评价等评估事项由过去每个项目评估改为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统一编制,市有关部门按责任分工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市经信委、市行政审批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

4.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仅需建设单位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5.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0.5%,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6.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7.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8.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蚌政〔2018〕33号),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分别调整为10元、8元、6元、4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困难情形,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给予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各县政府)

9.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行业协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名义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0.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五、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11.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大用户直供气试点,探索实施重点产业园区直供电、直供气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蚌埠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12.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取消临时接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蚌埠供电公司)

13.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积极争取降低或取消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继续开展管道天然气年度成本审核,严格执行市内非居民用气实行量价挂钩,用气量递增、价格递减的差别化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政府)

14.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外事局)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5.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取消货物港务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健全降本减负长效机制

1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蚌埠市降低企业成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市降成本工作推进会议,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上衔接,持续关注国家、省最新降成本政策措施,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同时积极利用“四送一服”等服务载体及时向企业传送解读惠企政策,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企业降成本工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和相关责任部门降成本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降成本工作及督查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附件:1.降成本政策清单(2016—2018年)

2.蚌埠市降低企业成本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附件1

降成本政策清单(2016—2018年)

为便于企业进一步了解掌握降成本政策,梳理列出了近年来出台的降成本方面有关重要文件、主要条款和牵头责任单位,政策内容包括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等6个方面共计46条。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8条)

牵头单位

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7〕75号)

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平均20%的降幅,统一降低我省各公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办理的相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市发改委

市司法局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8〕45号)

2018年11月底前,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做到企业和群众办事“一证通用、一次登录、全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比例不低于90%,进驻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比例不低于70%,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做到“最多跑一次、多次是例外”。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联办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一次就办成”。2019年6月底前,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做到“应进必进、一门通达”“一窗”分类受理。

市编办

市行政审批监管局

3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展“减证便民”整治申请材料多专项行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8〕101号)

深入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2019年11月底前,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材料减少60%以上。

市编办

市行政审批监管局

4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蚌政〔2018〕13号)

开展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持续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

市编办

市行政审批监管局

市工商质监局

市“四最”办

5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8〕28号)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市2018年8月1日(三县为2018年9月30日)前,将“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四个环节合并为企业开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市工商质监局

市行政审批监管局

市“四最”办

6

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

市公安局

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

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仅需建设单位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

市公安消防支队

8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蚌政办秘〔2018〕84号)

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10个工作日内;施工图审查7个工作日内,技术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核发5个工作日内。(市区范围适用)

各区政府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市住建委

市行政审批监管局等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7条)

牵头单位

1

《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7〕1754号)

减少企业用工风险成本。加大职工培训补贴落实力度,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市人社局

市公积金中心

3

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新开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市人社局

市住建委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5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6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0号)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0.5%,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市人社局

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我省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0.2%、0.4%、0.7%、0.9%、1.1%、1.3%、1.6%、1.9%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调整基准费率或实施浮动费率时工伤保险费率以调整、浮动后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但应上浮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上浮后的实际费率执行。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18条)

牵头单位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税务局

市教育局

市水利局

市残联

2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杠杆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5号)

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市税务局

市金融办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税务局

市国土局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7〕76号)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税务局

市金融办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市税务局

市金融办

7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市税务局

8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2

《财政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市税务局

市科技局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

市税务局

市科技局

16

《蚌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减轻实体经济负担,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困难情形,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给予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市税务局

市国土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17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蚌政〔2018〕33号)

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范围内每平方米土地年适用税额由12元、10元、8元、6元,分别调整为10元、8元、6元、4元。对纳税人连续三年年均亩均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由所在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政策给予奖励。

市税务局

市国土局

各县、区政府

18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

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行业协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名义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四、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6条)

责任单位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市发改委

蚌埠供电公司

2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蚌埠供电公司

3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 〔2018〕103号)

2018年7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调整后的单一制的电价不满1千伏为0.6892元,1—10千伏为0.6742元,大于35千伏为0.6592元。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其中调整后高峰(7、8、9月)单一制的电价不满1千伏为1.0900元,1—10千伏为1.0656元,大于35千伏为1.0411元,其它月份单一制的电价不满1千伏为1.0264元,1—10千伏为1.0034元,大于35千伏为0.9805元;低谷时期,单一制的电价不满1千伏0.4284元,1—10千伏为0.4195元,大于35千伏为0.4107元。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调整后电价不满1千伏为0.3166元,1—10千伏为0.3016元,大于35千伏为0.2866元 。

市发改委

蚌埠供电公司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

市发改委

蚌埠供电公司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

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市商务局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3条)

责任单位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

从2016年7月1日起,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

市交通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2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

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

六、降低企业财务成本(4条)

责任单位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按要求给予续贷。严禁在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不得以变相存贷挂钩、指定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增加借款人负担。

市金融办

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实施监测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5号)

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多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

市金融办

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该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

市金融办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金融办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附件2

蚌埠市降低企业成本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胡启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传鹏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常林市经信委主任

成员吴兵市编办主任

陶广生市发改委主任

马成喜市科技局局长

张永校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军波市民政局局长

叶斌市财政局局长

乔洪金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来凤市国土局局长

吕家雨市交通局局长

黄善岐市商务外事局局长

王吉智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桑延慧市行政审批监管局局长

黄平市金融办主任

杨传森市税务局局长

高昌淼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行长

吕发刚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局长

张强市目标考核办副主任

解义平市经信委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降成本政策。陈常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委总工程师解义平、市编办副调研员武栓、市发改委副主任唐启龙、市人社局副局长朱冬民、市税务局副局长李敏、市交通局副局长孙本龙、市金融办分管负责人倪宇望任办公室副主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