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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8/12/28 1.7w 阅读 519 点赞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蚌人社发〔2018〕4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精神,主动防范和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稳就业有关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政策

(一)补助项目及申请材料

1.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申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材料如下:

①《蚌埠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报审批表》;

②《蚌埠市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

市外转移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市域内、市外省内、省外三个层次分别申报100元、300元、500元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申请材料如下:

①《蚌埠市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申报表》。

市外转移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3.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可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申报补助,由输(转)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申请材料如下:

①《蚌埠市用工调剂补助申请表》;

②企业用工调剂人员花名册;

③用工调剂协议;

④企业用工调剂人员工资发放表或银行流水。

(二)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企业向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申报材料、查验用工备案和社保信息系统后,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金融社保卡或银行卡。

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补助项目及申请材料

1.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申报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①《蚌埠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

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求职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3. 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4.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5.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6.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流程

一次性就业补贴由申请对象向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申报材料、查验用工备案和社保信息系统后,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金融社保卡或银行卡。

求职补贴、就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9号)、《蚌埠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蚌就统办〔201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强化职业培训政策

1.重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企业支付的培养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贴。

2.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培训机构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补贴补给培训机构,往返交通补助直补个人;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直补个人。

3.校企培训对接奖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市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根据培训后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4.紧缺职业(工种)市内就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市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职业培训政策申报具体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政策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申报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具体标准按照省厅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企业网上申请流程暂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蚌人社发〔201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七、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为在本市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经认定的见习基地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支持见习基地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基地(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市、县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对见习期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员50%以上的见习基地,根据吸纳见习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

八、相关内容说明

(一)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四)就业困难人员。指依据《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9号)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人员。

(五)重点企业。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确定,并录入重点企业库中的企业。

(六)紧缺职业(工种)。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的、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技能培训紧缺专业目录确定的职业工种。

九、其他

(一)本通知中各项待遇应自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如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应依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期满后方可申领。

(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稳定就业政策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四)本通知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